《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广州工会工作实践而制定,自2008年3月施行以来,为工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19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为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衔接上位法最新要求,适应劳动领域形势发展需要,《办法》2024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28日,《办法》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新增6条、修改23条。新增条款分别是第三条(指导思想)、第四条(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第五条(建会)、第十四条(组织教育职责)、第二十三条(服务职工职责)、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处理职工诉求法律责任),重点修订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会开展监督、服务职工职责等方面内容。
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工会工作指导思想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强大思想武器,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提供根本遵循。此次修订,结合上位法要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以更好地团结引领职工群众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是党赋予工会的重要政治责任,提高职工素质、组织职工建功立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广州是中国民主革命的策源地,有深厚红色工运基因,《办法》规定,传承英雄城市红色工运基因,为打造广州特有的“工”字思想政治教育品牌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承英雄城市红色工运基因。
三、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升产业工人技能、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为落实党中央对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要求,着力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团结引导产业工人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办法》新增第四条专条规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内容,从市、区人民政府,工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四个层面明确各方责任,充分形成产改合力。同时,为适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需要,发挥工会的牵头抓总作用,《办法》创新采用列项式表述,对工会职责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工会为适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和改革目标考核评估机制。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应当适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相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规划制定;
(二)根据产业工人队伍发展规模、内部结构、利益诉求,健全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工作方法;
(三)联合相关部门推进产业工人地位保障制度的落实;
(四)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本单位产业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四、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推动对劳动权益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经济社会和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有关上位法及当前我市工作实践情况,《办法》修改了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创新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机制,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将我市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建会入会经验提炼上升到法规层面。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申请加入其工作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工具、补充保险等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细化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事项
《办法》明确规定要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一步细化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事项,突出典型类型和工作重点。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预防、劳动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标准确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创新职代会制度,进一步明确职代会集体讨论事项,新增网络表决方式
《办法》全面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突出广州特色,认真总结提炼广州工会实践有益经验,进一步明确职代会集体讨论事项,新增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规定职代会和职工大会可以线上召开、网络表决的情形,以着力解决基层单位反映的“开会难”“开会不方便”的问题,进一步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供法治保障。
《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资调整机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为解决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福利制度,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职工代表难以集中的用人单位,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七、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理由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情形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有监督作用,如果用人单位不予听取工会意见并改正,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报告,并通过市、区总工会提请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八、明确工会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合法权益的具体职责
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是工会的重要职责。《办法》立足于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劳动安全,创新列举工会在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保护方面合法权益的八项具体职责。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听取并及时反映职工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
(五)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六)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进一步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新增规定“一函两书”监督措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修改第十九条,将工资支付、特殊工时、劳动合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等增列为监督事项,突出工会对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充分发挥广州首创的特殊工时工会监督机制作用。新增规定“一函两书”监督措施,更好地预防化解劳动用工风险,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特殊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劳动合同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规定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可以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十、建立健全有机衔接、联动联调机制,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办法》第二十一条作了相应修改,创新规定机制建设内容,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方面需协作联动,细化工会参与劳动纠纷处理的履责要求,分项列明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协商、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和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的职责,为最大限度化解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力量。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区总工会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联动联调机制,共同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或者协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二)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三)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一、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办法》新增职工反映诉求途径,通过12351工会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通过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电话、网络、信箱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和处理职工诉求。
十二、推进职工服务阵地建设,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办法》新增第二十三条作为服务职责专条,明确规定工会积极推进职工服务阵地建设,为职工提供职工互助保障、劳动争议调处、困难帮扶、疗养休养、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心理援助等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建立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聚焦职工急难愁盼问题,积极为职工提供职工互助保障、劳动争议调处、困难帮扶、疗养休养、文化体育等服务,推进工人文化宫、工人疗养院、职工服务站点、工会驿站、职工之家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
市、区总工会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开设法律服务窗口,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市、区总工会推动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为职工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援助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