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信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你(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石路335号南侧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0年9月3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番违建处字〔2019〕J293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信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2年开始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石路335号南侧进行工程建设,现已建成1幢单层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建筑面积均为276.42平方米。上述建设工程已构成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电话:83639317)或者番禺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