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湛:
经查,你(单位)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 2013年5月在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43号 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规定,如你(单位)拒不配合对违法建设进行部分拆除是否影响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鉴定,本机关将直接根据规划部门认定意见,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部分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拆除过程中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部分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承担。同时将可能承担下列负面影响:
1.纳入征信平台,对你(单位)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2.房地产登记机构对附有该处违法建设的房屋在房地产登记薄上予以记载,并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
3.市场监督管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4.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出租的,不予登记备案。
5.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气、供电服务。
6.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将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教育、处分。
2020 年11月20日
(本文书附违法建设图纸7张,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