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42号之三的一幢地上3层(部分1、2层)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执法机关已于 2021 年 5月 8 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番违建处字〔2016〕A061号),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我局已于 2021 年 6月 21 日作出《催告书》(穗综番强催字〔2016〕A061号),催告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