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执法机关查处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沙市下街44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使用燃气一案,于2021年 05月14 日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综番强措字[2021]H119号) 。现□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扣押的执法措施已解除,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知物品的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900号 领回□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扣押的物品(或工具)。逾期未领回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 8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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