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执法机关查处沙湾街福涌村小太阳幼儿园旁空地进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液化石油气瓶(违章地点和违法行为)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综番强措字【2021】N126号)。现□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扣押的执法措施已解除 ,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知物品的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沙湾街大巷涌路143号领回□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扣押的物品(或工具)。逾期未领回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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