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月琴: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北园上街1-11号(单数)、如意三马路101-129号(单数)原房屋基础上进行加建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告知书》(穗综番告字〔2017〕W86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北园上街1-11号(单数)、如意三马路101-129号(单数)原有一幢地上两层房屋(权属证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02265号、07202269号,登记地址:洛浦街洛溪新城如意三马路125-1号、125-2号)。当事人肖进、何月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0年至2017年期间在上址原房屋基础上进行加建,具体加建情况如下:
1.在房屋南侧加建两层建筑物,首层加建建筑面积376.19平方米,二层加建建筑面积397.11平方米。
2.在原房屋楼顶加建一层建筑物,加建建筑面积741.90平方米;原房屋楼顶加建雨棚,面积148.33平方米。
3.在房屋西侧加建两层钢结构楼梯,占地面积10平方米。
上述加建的建(构)筑物已构成违法建设,且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1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楼顶加建的雨棚已拆除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上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