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位于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43号一幢五层建筑物,其中北侧、西侧以及东侧未按0.6米要求(以用地边界为基准)退缩的建筑部分(包括二至五层及梯间的外飘部分)以及超出三层加梯间的建筑部分,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执法机关已于 2021 年7 月 21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番处字〔2013〕I086 号),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执法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