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新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友华:
你(单位)在2001年10月开始在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大石段613号原6层合法房屋的上面和东侧加建违法建设一案,本执法机关已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番违建处字〔2021〕2400076号),要求你(单位)在接到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执法机关催告你(单位): 要求你(单位)在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的,本执法机关将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 番禺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你(单位)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公章)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