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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穗综番公字〔2021〕0013号

来源: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11-30 15:14: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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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永鲜和快餐店(经营者:巫家奖):

       你(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新区路9号102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番处字〔2021〕190029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2021年07月26日15时15分,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永鲜和快餐店(经营者:巫家奖)在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新区路9号102铺将胶袋等其他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混合投放到同一垃圾桶内,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涉及生活垃圾0.1立方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上述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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