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雯:
你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碧桂园雅苑28座G01房屋西北侧进行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番违建处字〔2020〕1300141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黄艳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8月开始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碧桂园雅苑28座G01房屋西北侧建设一层钢架玻璃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2平方米。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建设工程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如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