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永鲜和快餐店(经营者:巫家奖):
你(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新区路9号102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一案,我局已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催告书》(穗综番强催字〔2021〕第1900298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2021年07月26日15时15分,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永鲜和快餐店(经营者:巫家奖)在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新区路9号102铺将胶袋等其他垃圾和可回收垃圾混合投放到同一垃圾桶内,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内,涉及生活垃圾0.1立方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