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娥:
你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穗综番强拆字〔2020〕第1600398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 年6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穗综番违建处字〔2020〕第1600398号),已于2021年6月18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接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青怡3街2号101房屋南侧建设的一层金属玻璃结构建筑物,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单位)已于2022年2月21日对你(单位)作出《催告书》(穗综番强催字〔2020〕第1600398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经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22年8月22日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请你(单位)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关财物。未搬出财物的,本执法机关将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你(单位)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韦路70号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承担。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以番禺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以本执法机关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