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湛:
你违法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综番强催字〔2013〕I086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于2013年初拆除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环村北路43号原房屋(粤房字第1070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为番禺县钟村镇诜敦村后德园)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兴建一幢五层建筑物,基底面积为130.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08.41平方米,于2014年6月建成并作住宅使用,已构成违法建设。本机关(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 2021 年 7月 2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综番处字〔2013〕I086号,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33054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部分(建筑面积336.56平方米)。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本执法机关催告你(单位):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33054元整,缴纳加处罚款33054元整;2.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部分;3.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上述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番禺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