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平均:
你(单位)于2022年3月17日在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君御酒店正门口擅自砍伐树木一案,我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番绿罚决字[2022]第9-1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1:(自然人)姓名: 邓平均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43042119******3411
住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榄山村七巷四号
当事人2:(自然人)姓名: 匡**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住所(地址): 广州市***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3月17日对涉嫌擅自砍伐树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2年3月15日在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君御酒店正门口砍伐了6株王棕树,推算高度为8-10米,推算胸径分别为45.5、44.8、53.2、52.8、51.6、46.3厘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专业单位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6月15日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陈述申辩分别如下:当事人1:自己只是帮其他人介绍施工人员,并非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人,也并非策划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当事人2:1.自己只是务工人员,是否申办砍伐树木许可与我无关;2.案件中只收取了人工、车费和机械费共4000元,没有获利多少;3.邓平均(当事人1)安排我工作的,责任由他以及上面的老板负责。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1未能提供帮他人介绍砍伐树木施工人员的证据,当事人2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擅自砍伐胸径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擅自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砍伐6株胸径分别为45.5厘米、44.8厘米、53.2厘米、52.8厘米、51.6厘米和46.3厘米王棕树的行为分别处以12980元、12728元、15176元、15104元、14888元、1326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84144元(捌万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罚款。其中由当事人1(邓平均)承担70%法律责任,合计58900.8元(伍万捌仟玖佰元捌角零分)罚款;当事人2(匡**)承担30%法律责任,合计25243.2元(贰万伍仟贰佰肆拾叁元贰角零分)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局(联系电话:84819960)办理缴交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