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平均:
你(单位)于2022年3月17日在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君御酒店正门口擅自砍伐树木一案,我局已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番绿罚强催字[2022]第9号),并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当事人1:(自然人)姓名: 邓平均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4304211972*******1
住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榄山村七巷四号
当事人2:(自然人)姓名: 匡**
证件类型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
住所(地址): 广州市***
因擅自砍伐树木案,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 2023 年7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番绿罚决字[2022]第9-1号),已分别于 2023 年8月31日(当事人1)和 2023 年7月13日(当事人2)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84144元(捌万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逾期产生加处罚款84144元,合计应缴纳168288(壹拾陆万捌仟贰佰捌拾捌元整)罚款。其中由当事人1(邓平均)承担70%法律责任,合计117801.6元(壹拾壹万柒仟捌佰零壹元陆角零分)罚款;当事人2(匡**)承担30%法律责任,合计50486.4元(伍万零肆佰捌拾陆元肆角零分)罚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 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