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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番绿罚决字[2023]第029号)

来源: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15:18: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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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芳华花园洛湖居小区中心花园内擅自迁移树木一案,我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番绿罚决字[2023]第029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非法人组织)名称:   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           

       备案信息: 番洛物业备〔2016〕第2号                                               

       住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芳华花园洛湖居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对擅自迁移树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芳华花园洛湖居小区中心花园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迁移了1株榕树,认定胸径为12厘米。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因新修订的《广州市绿化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条例中对擅自迁移树木处以2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新的规定处罚较轻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5项规定,擅自迁移胸径12厘米树木的行为属于较轻档次,应处以3800元罚款。

      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3800元(叁仟捌佰元整)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扫描罚款通知书上二维码办理缴交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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