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芳华花园洛湖居小区中心花园内擅自迁移树木一案,我局已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番绿罚强催字[2023]第029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非法人组织)名称: 芳华花园洛湖居业主委员会
备案信息: 番洛物业备〔2016〕第2号
住所(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芳华花园洛湖居
因擅自迁移树木案,本机关(单位)依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番绿罚决字[2023]第029号),已于2024年1月10日公告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3800元(叁仟捌佰圆整),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逾期产生加处罚款3800元,合计应缴纳7600元(柒仟陆佰圆整)。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