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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机构专页 > 区政府部门 > 番禺区财政局 > 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区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下达区级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拟订区对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全区财政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区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管理“收支两条线”工作,依法管理财政票据。

(五)负责组织制定本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对财政投资项目和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参与监督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八)负责管理政府性债务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综合治税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十)负责全区会计管理工作,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负责代理记账许可核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二)拟订企业转制的实施方案;会同评估公司对转制企业实行资产评估;组织实施转制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做好转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协调解决转制企业在财政、金融、物价、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十三)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等管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四)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区的实际,拟订区属企业资产监管、运营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界定、纠纷调处、登记、划转、转让、授权经营;负责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拟订区属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区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十六)负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承担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及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区属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区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十七)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区属企业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工作;负责收缴区属企业的资产收益,并进行统筹使用和监管。

(十八)指导推进区属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区属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订区属企业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区属公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九)负责协调、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区农业局,协助指导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二十)指导镇级财政工作。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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