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广州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推动番禺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番禺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入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在番禺区产业扶持资金中设立发展加快软信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信业项目发展。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番禺区的重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并开工建设或运营的,择优按照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对纳入规模以上软信业统计的企业,其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新落户番禺区,纳入规模以上软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租金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金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年标准,支持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每年设立1000万专项资金,择优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互联网等平台型软件企业开放核心应用、内容等平台能力,为开发者导入用户、流量、接口、技术、产品推广等资源。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在番禺区举办具有全球性和全国性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赛、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对影响力大、总开支超过300万元的大型活动,择优按照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软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支持需由适用对象申请,按照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申报。
第十一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并受理企业申请。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流程: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番禺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番禺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相关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属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完备的拨款申请资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支持对象应承诺十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在获得奖励资金十年内注册地址迁移出我区的,需返还奖励资金后方可迁出我区。
第十五条 获支持的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番禺区相关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有责任管理部门取消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已享受过区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番禺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电子邮箱:kgsxbgs@panyu.gov.cn
2.通信地址: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科工商信局:邮编:511400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
(区科工商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