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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公示

来源: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10:14: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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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规定,现对《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工作规程》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至9月27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番禺区科工商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201室,联系电话:84826039)。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明确复核内容及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明确复核内容及理由,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附件: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工作规程

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2日


附件:番禺区科工商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方案》、《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番禺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一)2019年度和2020年度获广州市科技局立项,现尚未进入结题验收和终止程序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一般项目。

        (二)2021年1月1日之后申报指南或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中明确纳入简政放权改革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项目等。

        (三)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通过行政决策明确纳入简政放权改革的科技项目。

    二、各方权利与职责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方案》组织项目遴选、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配合广州市科技局推行合同电子签章。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公示遴选和结题验收结果。按广州市科技局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的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进度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评审、推荐及立项

        1.项目申报。广州市科技局组织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单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评审。评审包括申报要件审查和专家论证等环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方案》,结合番禺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精神,组织推进项目评审工作。

        要件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包括总体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及专题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包括总体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及专题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材料)。如审查不通过,项目直接被淘汰,不进入下一轮评审。

        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可采取网络(材料)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论证意见和结果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按行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3-5名专家组成,每名专家独立评审为每个项目打分,项目最终得分为5名专家平均分。每个类别项目按照项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3.遴选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拟推荐立项项目名单,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项目推荐。在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向广州市科技局报送拟推荐立项项目清单,并在市阳光政务平台上传遴选工作总结等资料。

        5.项目立项。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推荐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和拟立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立项并签订《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变更

        1.变更申请

        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经费变更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变更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必要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

        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在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审核变更申请。项目合同期需延长的,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办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2.变更审核和报备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阳光政务平台对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同步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备。

        (三)项目验收

        1.验收内容: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2.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专家函审方式,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一般项目指广州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大项目指广州市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    

        函审验收:由3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其中财务专家1名,并由1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由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专家意见有分歧时,2/3或以上的专家同意通过验收的为验收通过,否则为验收不通过。

        会议验收:由5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其中财务专家1名,并由1名技术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由验收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必要时现场考察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后,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从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抽取,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

        3.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验收通过: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验收不通过: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作出评价,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验收不通过的,自动转入项目终止程序处理。

        4.验收结果公示

        项目验收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市阳光政务平台确认验收结果。

        5.资料存档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家意见在市阳光政务平台完善有关材料(如需要),并打印验收资料1份在1个月内报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阳光政务平台上确认纸质材料归档后,项目正式完成验收。

        (四)项目终止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实施合同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2.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以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4.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5.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6.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项目组织单位或市科技局强制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或收到强制终止通知时,应立即停止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向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报备项目终止情况。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终止审计,并下达终止通知书。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追回终止项目未使用和不合规支出的市财政科技经费。

    四、经费管理

        项目无需编制经费预算明细,只需明确项目经费总额。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签订项目合同书时项目负责人提交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支出。开支范围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等,不得列支基建费。项目结题验收时,无需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使用实际情况编制经费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认真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特殊项目或政策有特别要求的,可适当调整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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