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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来源: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8-14 10:14: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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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农函[2020]43号

 区农技办、省渔政总队番禺大队,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站,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规范化,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3日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本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州市番禺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局及下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职能的局科室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其他方式,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局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实施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农业农村局专属网页(以下简称我局专属网页)、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上公示,并及时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我局专属网页上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等政府信息。

  局法规科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在我局专属网页、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上主动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第十条局法规科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执法流程,并在我局专属网页、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上主动公开执法流程、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十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并在部门专页、网上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第十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佩戴或者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局法规科应当通过列表或者链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行政执法人员查询’栏目的方式,在我局专属网页上公开我局及下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第十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上旬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送至局法规科,由局法规科于每年1月下旬前在我局专属网页及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发布。

  第十除本办法及上级文件的另有规定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我局专属网页或者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上公开行政执法结果。

  第十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我局专属网页或者按照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在“双公示”平台上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

  第十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我局专属网页、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文书。

  第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文书可以采取全文公开或者摘要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十八采取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非自然人)的名称、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和依据、日期等。

  采取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强制文书的,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文书的文号、当事人(非自然人)的名称、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理由和依据、日期等。

  十九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全文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文书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其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自然人信息;数量较大,采取技术措施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文书中涉及其他自然人的,全文公开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其自然人信息。

  第二十条承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或者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行政执法部门不能确定行政执法结果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法规科及局办公室确定。

  采取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主动公开。

  第二十新公布、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修订、废止或者各执法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行政执法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于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时限另有上级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行政执法结果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行政执法结果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或者通知相关公示平台管理单位撤下相关信息。

  第二十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异议。异议申请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办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二十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传递、发布、更新、撤下、纠正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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