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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补充公开)

来源: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7-15 17:51: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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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农函[2021]23号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1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区渔业协会、区蔬菜产销协会、区农业机械装备协会: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农规〔2020〕2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镇街和农业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办法》的广泛宣传和解读,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大力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程序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各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二、申报、审核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资格,提出评审意见。

  2.区农业农村局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

  (三)认定

  1.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二)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复印件;

  (三)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

  (五)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模板)(附件3);

  (六)按照《办法》中附件2《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提供企业竞争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附件4)。

  各申报企业将材料电子版及扫描件发送到指定邮箱(nyjcyk@panyu.gov.cn)后,打印申报表,相关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装订成册的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于6月15日前报送一式二份至区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科)。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番农规〔2020〕2号).doc

            2.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电子版).doc

            3.情况说明(模板).doc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doc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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