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番府常务会议纪要(番府十八届30次〔2022〕24号)精神,为落实政府粮食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稳定我区粮食生产,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广州市番禺区水稻种植补贴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22年7月6日
广州市番禺区水稻种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防止耕地“非粮化”,执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稳定粮食生产,实现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不减少,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
第二条 进一步落实农业扶持政策,提高农民种植水稻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规模经营,保障粮食考核任务,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第三条 水稻种植补贴是指在农用地上种植水稻作物,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财政补贴。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稻种植补贴工作。做好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编制本部门预算。将上级下达我区水稻种植生产任务指标原则上按照耕地面积结构情况分解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组织、指导镇(街)开展水稻生产,核实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镇(街)要按照区下达水稻种植任务要求落实水稻生产和管理,开展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工作,按时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水稻种植补贴申报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和补贴面积核实工作。落实补贴面积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工作,及时发放配套补贴资金。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向水稻种植者开展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水稻种植者按时申报补贴。做好申报材料登记、核定、汇总造册工作,配合补贴面积及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工作。
第七条 水稻种植者要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自觉按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水稻生产管理,确保水稻产量;自觉应用新技术、新优品种,科学使用化肥农药,落实耕地提质管护措施;主动接受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
第八条 补贴范围。水稻种植补贴范围是指在番禺区范围内的农用地(不包括本区的飞地和区外的飞地)上种植水稻作物,包括双季稻、单季稻,按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计算补贴面积。实际种植面积仅指水稻种植面积,其他面积一概不计。
在水稻种植田块内,如有杂草丛生、非水稻作物、空地、工具房或杂物房、耕作路及灌渠等需扣除相应面积。
第九条补贴对象。水稻种植补贴对象是指实际种植水稻的个体生产者、承包经营户或通过依法流转耕地的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工商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补贴申报人)。土地流转(承包、租赁)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水稻种植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
第十条 水稻种植补贴标准为不少于1500元/亩/造以上(其中:区财政承担1000元/亩/造,镇(街)承担不少于500元/亩/造)。不能完成区下达水稻种植指标任务的镇(街)可向超额完成指标任务的镇(街)以不少于1500元/亩/造的标准购买种植指标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补贴:
1.在水稻生长过程中插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其它农作物的。
2.已被征用的耕地,未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同意,擅自耕种水稻的。
3.经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其它不符合补贴要求的。
第三章 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补贴申报人申报水稻种植补贴应在完成移插(播)后,早造于每年5月30日、晚造于每年8月30日前向耕地所属村民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一式两份材料:
1、《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申报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工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土地流转(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属于自留用地证明。
4、水稻种植地点位置图及种植后的照片。
5、“一卡(折)通”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补贴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登记造册,并将一份申报材料及《 年 镇(街) 村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报当地镇(街)。
第十三条 镇(街)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重点审核补贴申报人与土地流转合同承租人是否一致,确保补贴申报人属于申报补贴面积范围内的耕地使用者,补贴申报人种植水稻时间是否在合同期内等。
第十四条 水稻种植补贴面积核定遵循就低原则。当申报面积小于实测面积时,将申报面积核定为补贴面积。当申报面积大于实测面积时,将实测面积核定为补贴面积。
申报面积、实测面积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面积。当出现申报面积或实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等错误情况时,应复核更正。
第十五条 镇(街)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单位,对补贴申报人的申报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对实地测量面积与补贴申报人的申报面积不一致时,按照就低原则核定,填写《 年 造水稻种植面积现场核实表》,经补贴申报人签名确认。
如已申报过水稻种植补贴的同一地块耕地,如无其它改变情况,可按上一次补贴面积核定。
第十六条 镇(街)对申报材料及面积核实无误后,填写《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表》并在申报水稻种植补贴的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照片远景图需清晰显示镇(街)和村的具体名称,近景图需清晰显示具体的申报人名称、补贴面积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间第一日和最后一日照片作为佐证材料。公示表需注明举报电话号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及时组织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镇(街)早造于每年6月30日、晚造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以下材料整理成台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一份作为申请镇(街)财政补贴材料):
1.补贴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 年 镇 村 造水稻种植申报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
2.《 年 造水稻种植面积现场核实表》
3.《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表》
4.《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公示反馈及处理情况说明》
5.公示前、公示后的远、近景照片
6.《 年 镇(街) 造水稻种植补贴面积登记汇总表》
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申报补贴资料的建档管理,建立水稻种植补贴工作台账及电子档案,以便随时核查及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有关人员或聘请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单位对镇(街)申报水稻种植补贴面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经镇(街)确认无异议后,早造于每年7月20日、晚造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抄送镇(街)。
第四章 购买水稻种植任务指标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购买水稻种植任务指标是指镇(街)在辖区内不能完成区下达的水稻种植面积任务指标时,其未完成的水稻种植面积任务指标数向其它镇(街)购买其辖区内已完成区下达的水稻种植面积任务指标后多出的水稻种植面积数作为补充。
第二十条 购买指标条件:需要购买水稻种植任务指标的镇(街)(简称购买指标镇(街))向已超额完成任务后的其它镇(街)(简称承购指标镇(街))购买水稻种植面积任务指标数时,需经承购指标镇(街)、接受购买水稻种植任务指标的水稻种植户(简称承种指标户)同意后,三方签订水稻种植任务指标购买协议书(合同)。承种指标户水稻种植面积补贴的镇(街)财政补贴部分由承购指标镇(街)承担。
垦造水田范围内的水稻种植面积不能作为水稻种植任务指标购买。
第二十一条 购买指标镇(街)按每亩每造不少于1500元划拨给承购指标镇(街)。承购指标镇(街)收到购买指标镇(街)的资金可用于辖区内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水稻种植管理、补贴申报管理、耕地地力培肥等开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购买指标镇(街)早造于每年6月30日、晚造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如下材料:
1.水稻种植任务指标购买协议书(合同);
2.承种指标户申报水稻种植面积补贴时提交的材料;
3.承种指标户的种粮面积现场核实表;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上年度水稻种植补贴情况,按要求编制区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要根据上年度水稻种植补贴情况,将水稻种植补贴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资金发放前,由镇(街)负责将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补贴资金填写《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盖章后分别在相应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7天),公示照片远景图需清晰显示镇(街)和村的具体名称,近景图需清晰显示具体公示的农户名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间第一日和最后一日照片作为佐证材料。公示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30日、10月30日前,将《 镇(街) 村 年 造水稻种植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公示照片、《 年 镇(街)水稻种植补贴资金明细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一份作为申请镇(街)财政补贴材料),同时向区农业农村局、镇(街)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的支付申请。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水稻种植核实的面积和补贴标准,早造于每年8月30日前、晚造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种植水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申报人的“一卡(折)通”银行账号上。镇(街)按照核实的面积以不少于500元/亩/造的补贴标准配套发放到辖区内补贴申报人的“一卡(折)通”银行账号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镇(街)申报水稻种植面积核查确认,防止虚报、冒领行为;监督服务单位如实开展水稻种植面积测绘工作;指导镇(街)做好档案资料及存档保管、认真组织绩效自评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公开接受具体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落实补贴资金拨付,指导镇(街)财政部门实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履行财政绩效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镇(街)应加强开展水稻种植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实地核实种植面积、是否存在插后失管,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审核补贴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对配合虚报、冒领行为的负责人要按党纪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镇(街)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补贴政策。认真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补贴申报人如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早造水稻种植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水稻种植配套补贴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