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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伟标等56人诉你方因劳动报酬的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
一、穗番劳人仲案〔2024〕9005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批准申请人周凤香的撤诉申请,并终结本案的审理。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穗番劳人仲案〔2024〕8985-9004、9006-90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王昱等49名申请人工资,其中:王昱25821元、邓春红11361元、谭小花14236元、刘伟标25312元、胡金丹7183元、李金峰14987元、陶金花6302元、陈石孔8812元、谢永光8345.50元、赖志明12968.20元、陈小玲11846元、徐勇10699元、谢毅杰13116元、刘世平8675元、刘中贵5351元、张伟22907元、赖强强16312元、卢勇4979元、曾玲珍9330元、李华香2591元、刘新5937元、钟观连15663元、钟检生25659元、刘桂连17436.40元、傅延福18728.30元、许善文11781元、王玉连26518.70元、李金秀22561.60元、邝全娇16736元、揭宗恒4295元、石静梅7691.90元、刘九莲3459.40元、周祥7856元、肖承军15028元、曾晓健2191元、潘丽萍5303元、朱会明2441元、肖洋连2083元、韦代平2697元、曾水生5328元、陈金凤1365.20元、王秀全27324元、刘仙英11589元、廖西金12398元、曾海生2049元、李谊8843元、袁军高24554元、张杰9794元、高龙海4099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李盛生等6名申请人工资,其中:李盛生94284.40元、陈受松56902.60元、刘敏香28526元、刘鸿章29215元、刘小丹131490元、张飞51300元。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或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第二项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第一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项裁决。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