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林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泳仪诉你方因劳动报酬等问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完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方公告送达穗番劳人仲案〔2024〕17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7月31日工资差额10196.06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