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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综合管理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承办特殊人才引进和特殊人员调配工作。

  (三)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及开发工作。

  (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内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和预决算工作。

  (五)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制度;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及劳动报酬实行宏观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七)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负责组织选拔和管理本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科、技术带头人;负责博士后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留学人员出国审核,以及留学人员和国外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区各类编外人员。

  (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由区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

  (十一)负责事业单位录(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离职管理,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辖区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维权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十四)办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十五)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委托银行统发工资的工资审核、数据处理工作。

  (十六)指导基层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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