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谷围市场监管所联系(联系电话:020-84723022)。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注销申请的,我局将依法注销。
特此公示。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2月20日
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