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村监管所联系(联系电话:020-84762699)。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
特此公示。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2月14日
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