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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番禺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3-05 16:55:0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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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食品销售科:

  现将《2025年番禺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3月3日  

  (联系人:谭晓雯、侯晓霞,联系电话:39996269)

  

2025年番禺区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2025年我区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负责、问题导向、预防为主、依法监管的原则,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体,强化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进一步督促食品、特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学校大宗食材供应商;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展销会、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药店、会议营销(体验)店、专卖店以及母婴(婴童)用品店等各类特殊食品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及其配送中心、门店;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等。

  三、检查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由食品销售主体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中的《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表1-2)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食品召回、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项目,同时将食品销售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情况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纳入检查重点内容,并结合辖区实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食品销售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二)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根据监督抽检、举报投诉、舆情处置和日常监管情况适时组织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及特殊食品销售相关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来源不明或假冒食品等问题,必要时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四、检查频次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食经〔2023〕25号)及相关规定要求,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行至少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一)落实分级管理检查频次要求。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两年内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两年内至少全覆盖一次,当年度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体,监管部门应查阅其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开展书面检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两次日常监督检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除外。其中,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和大宗食材供应商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后的1个月时间内开展开学季专项检查。

  (二)对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已备案的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应覆盖开办者以及场内原则上不少于5家销售者,须涵盖蔬果、水产品、肉类销售者以及散装食品销售者。

  (三)对本辖区内新开办的食品销售者应开展首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确定其风险等级,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等食品销售者上调食品销售风险等级,提高检查频次,强化靶向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落实风险分级。各监管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

  (二)规范检查,做好记录归档。要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取证,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归档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归集上传至日常监管系统。

  (三)及时整改,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对销售者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须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的,鼓励销售者通过“粤商通”提交;发现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四)推广系统,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信息化管理工作,各监管所要督促指导辖区特殊食品销售者应用广东省特殊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和特殊食品抽查考核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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