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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来源: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5-08-05 10:02: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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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纵深筑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防线,现将2025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请各有关单位(人员)深刻汲取案例教训,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问题,不断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2025年3月28日,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某五金店销售的2卷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标示的制造商名称、地址、认证标志均为伪造。

  经进一步抽检,上述产品的导体电阻检验项目均不符合GB/T 502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1月17日,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某顺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物车相关部件与合格证标示不一致,改装电池、鞍座,加装储物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1月1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对广州市番禺区某电动车行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电动车锂电池产品抽样检验,检验项目不符合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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