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环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联系电话:020-39977682)。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注销申请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示。
番禺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11月3日
拟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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