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辖区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风险分级分类、科学监管的原则。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生产的食品类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并依据风险等级对企业和小作坊实施相应监管。
(二)坚持全覆盖的原则。
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通过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有机结合,实现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覆盖率100%和检查频次到位率100%的目标。
(三)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
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在企业和小作坊公示栏公示,并配合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
(四)坚持日常监督与信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入企业和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为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二、检查对象
(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
三、检查实施内容
(一)完善分级分类。
1、按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定,并录入日常监管业务系统。
2、在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加工食品的风险评定和上一年度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评定,从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并录入日常监管业务系统。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级,每年10月31日前应完成辖区所有企业的风险评级。
3、对年度内新增企业以产品静态风险为主确定风险等级,待下一年度再结合动态风险按要求评定风险等级。
(二)严格检查频次。
1、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A类:对应风险等级为R1,风险较低,每年对企业至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1次;
B类:对应风险等级为R2,风险中等,每年对企业至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2次;
C类:对应风险等级为R3,风险较高,每年对企业至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3次;
D类:对应风险等级为R4,风险高,每年对企业至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4次。
当按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食药监食产〔2017〕33号)确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低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办〔2016〕593号)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时,监督检查频次按从严从多原则,取较高监督检查频次执行。
2、对新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在获证后三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全面监督检查。
3、对食品小作坊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检查频次。可参照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模式,每年对小作坊至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3次。
(三)统一检查内容。
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及操作手册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产〔2016〕28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修订版)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产〔2018〕36号)等要求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可根据该企业被检查频次、企业风险水平、不同工作目的、实际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随机抽取《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重点项不少于10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对企业进行检查。但本年度内,对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录入日常监管业务系统。
2、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粤市监食生〔2019〕447号)的要求开展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检查表》,并录入日常监管业务系统。
3、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广东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检查和记录结果。
4、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生产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有关工作的相关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做好企业进口冷链食品冷库常态化疫情防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十必须”等相关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辖区实际,结合各类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企业的生产特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二)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充分用好日常监管信息化系统,积极使用日常监管信息化系统移动执法终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国家总局、省局要求,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小作坊)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小作坊)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小作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发现重大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四)各有关单位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按要求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妥善归档备查,加强总结分析,提升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