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及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现将拟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为30个工作日。相关生产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湾监管所联系(联系电话:020-84739994)。
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注销申请的,我局将依法注销。
特此公示。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拟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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