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名字 |
处罚名称(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事由(违法事实简要)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 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 送达日期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1 |
广州丽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
914401133210652196 |
叶崇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首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一、罚款2929.8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36.99元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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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2020〕470110号 |
2 |
广州广衡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
91440101677763384C |
方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检测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一、罚款人民币69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元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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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字[2020]1407c052201号 |
3 |
广州尚谷商贸有限公司 |
91440101MA59DL6N9M |
王述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检测不合格的羽绒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一、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1元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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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字[2020]1407c050701号 |
4 |
广州昌安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91440101MA5CM3RR8C |
杨慧敏 |
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事人出具失实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罚款20000元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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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字[2020]45202号 |
5 |
广州乐益达车业有限公司 |
91440101MA5AYUH940 |
尹锦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1200元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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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字〔2020〕1407B0511号 |
6 |
广州佳贝尔环保有限公司 |
914401135523858345 |
陶小桂 |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净水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罚款9000元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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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字〔2020〕第23050701号 |
7 |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罗曼电子厂 |
92440101L15758597H |
雷渊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专业功率放大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罚款7000元; 二、没收不合格的型号为LA600的专业功率放大器产品3台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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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罚字[2020]45304号 |
8 |
广州市视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440101572164801L |
曾富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电视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一、罚款4300元; 二、没收并销毁3台不合格的型号为100-240v-50/60HZ≤45W
D32A390的液晶电视机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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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番市监处字〔2020〕第1504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