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2022年8月4日,以4.5元/斤的价格从外单位购进涉案产品“美贝”购进10斤,以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2年9月2日全部售出。该批“美贝”经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美贝”,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为35元。
三、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
二、罚款3000元。
四、案件解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案件。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广州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十条措施》的文件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经综合考量,最终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