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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工程结算纠纷调解案

来源:番禺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11 15:28: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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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女,2017年甲雇佣乙建造房屋,但在房屋未完成建造就因违章建筑而被城管拆除了,期间甲共计已支付乙45600元整的建筑款,现甲与乙就工程尾款结算的问题发生纠纷。

  因双方纠纷较大无法自行解决,随后甲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求助并申请进行调解。镇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一)理清矛盾,焦点剖析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让双方当事人简单讲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原来甲在2017年找到乙,让乙帮他建设房屋。随后,乙帮甲建设房屋,在房屋起了基础之后,因甲的房屋是违章建设,城管就过来拆除了。在讲述事情经过中,乙称其已经收到30000元的工程款,而甲在这时提出了反对意见,甲称其实际支付了乙45600元,并说有签单为证。面对甲的相反说法,乙表示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了,具体想不太起来,所以称其当时拿到的是30000元,随后甲提到了有签单为证,乙也想起来了,乙称确实如甲说得那样,甲实际支付了45600元。对于已经支付的45600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随着调解的深入,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工程量核算及尾款的问题上。甲找了专业人士核算工程量总数最多为50000元,而乙找的专业人士核算的总数却是91800元。甲认为该工程款总数与乙核算的数额相差过大,而且甲认为自身在不知晓的情况下,房屋未完成建造就因违章建筑被城管拆除,至今心存芥蒂。此外,作为一个工人乙着急地希望在年前能够结算工程尾款。因此,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争论,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便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各自找专业的、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评估人士到现场再次评估,并约定等评估有结果后再进行调解。

  (二)及时建议,化解矛盾

  在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之后,甲与乙都各自找了专业的评估人士对房屋再次进行评估。甲的评估结果是全部的工程款应为50000元,由于之前甲已经支付了45600元,所以甲只愿意再支付乙4400元。而乙找得评估人士评估的结果是全部的工程款应为91800元,双方的评估结果依旧维持最初的结果,且存在很大的差异。乙对甲的评估结果中的外墙、模版以及平地面与高一级的计算均有意见,认为甲的评估结果金额过低。但甲表示已经找过了很多个同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进行评估。这时调解员看到双方评估结果差距如此之大,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50000元的基础上,互相让一步。在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的一番沟通后,乙表示可以接受在50000元的基础上再多支付13000元,整个工程款一共是63000元,但甲对此表示不予接受,甲认为50000元已经是多个评估结果中的最高价格了。

  (三)多次沟通,互相理解

因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随后,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双方的情绪逐渐冷静、平复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双方对对方找的核算人士都不认同,调解员提出找一家有权威性且双方相互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核算,既能做到公平公正又不会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甲与乙双方均表示同意。此后,在1月15日上午,甲与乙带着第三方的核算结果再次来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并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量和工程数额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都确认整个建筑的工程款为50000元,甲在调解当天一次性支付乙剩余尾款4400元。

  【调解结果】

  2019年1月15日,甲与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如下:1.甲于2019年1月15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乙工程尾款4400元整。2.乙足额收到上述款项后,有关案件产生的纠纷全部了结,之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3、乙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再向甲要求其支付任何款项,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当事人都完全同意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本次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调解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中沟通的技巧与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降低其诉求,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解决纠纷。

  调解过程中,当调解员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应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1.有法可依,降低预期。2.分析利害,趋利避害。3.灵活变通,打破僵局。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了不同的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在各方当事人矛盾激发的情况下,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单独交谈,既向各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又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及想法感受,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关系,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信任,软化了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关系,使得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了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效果。

  本次调解案件的难度在于各自双方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一方,所以一步都不肯让步,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的结果,使得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调解难以继续。调解员正是清楚这一点,才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让双方当事人都表达自己的意见,抒发出心里的不满,等待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时候再进行下一步的调解工作,使得调解工作得以深入开展。之后在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其个人意见,也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并对症下药,及时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在这时双方当事人都会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员的建议,此时调解员再耐心细致的进行引导,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疑虑,化解矛盾,让双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消散,最终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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