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某甲找到某乙做车位工,某乙一直工作至2022年1月12号,某甲尚欠某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2日的劳务报酬9204元,由于双方对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无法协商一致并产生纠纷,遂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以下简称番禺诉调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一、辨析对象,明确主体。刚开始时,是某乙单方申请调解,调解申请书上的调解对象写的是某公司,提供的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丙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由于之前向申请人某乙了解情况的时候得知被申请人已将某乙的微信拉黑,也不再接听某乙的电话,调解员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开始拨打某乙提供的联系电话,果不其然,对方说自己不是某丙,也不认识某乙,一下子就挂了电话。调解员一开始的反应是,对方不想承认认识某乙的事实,也不想支付某乙的劳务报酬,所以故意作出上述回答。考虑到调解是双方自愿的,由于被申请人说不认识申请人,按理该宗调解无法继续开展下去,可以就此结案。然而,调解员冷静下来,翻看某乙提供的证据资料并进行仔细分析后,得出两个推断:一是甲乙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乙今年51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双方形成的会不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二是某乙提供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但法定代表人也许未必参与到日常员工的管理,不认识每一个员工也是正常的。由于考虑到某乙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相应报酬,而且现在社会大环境经济困难,能为某乙争取到应得的报酬也是好的,调解员决定再坚持一下。调解员再次联系某乙,希望询问到更多调解线索。果然,某乙表示,她在调解申请书提供的联系电话并不是法定代表人某丙的电话,而是某甲的电话,而某甲是该公司直接联系她进行工作的人。事情初见曙光,调解对象能够初步确定了。
二、抽丝剥茧,锲而不舍。调解员再次拨打某乙提供的电话,一开始,对方并没有接听,在多次更换不同电话拨打之后,终于,电话拨通了。某甲这一次承认认识某乙,并承认拖欠某乙报酬的事实,某甲表明公司已经结业了,正在申请注销,他也是经济困难,无法一下子结清某乙的报酬。某甲还表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丙是他的儿子,目前正在外地上大学,无法前来处理本案,而且在该公司某甲才是实际管理人。事情有了眉目,调解员更加不能放弃了。然而,这时候又遇到了新的难题,就是案件的处理程序问题。本案是法院立案部门委派给番禺诉调中心人民调解员的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案件(以下称诉前调解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符合法院的立案程序,又要符合人民调解程序。某乙当初是以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立诉前调解案件的,然而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了解过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初步发现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此时,如果仍以某乙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来处理,那么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丙因在外地上学而无法出现在现场处理,案件也将无法得到妥善解决,但是,以劳务关系处理案件的话,主体将会是某甲和某乙,那么,将不符合该诉前调解案件的处理程序。为此,调解员陷入了两难。
三、诉调对接,灵活高效 。思索良久,调解员决定综合该案件的相关案情、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向法官请教,并向法官提出疑问,可否根据实际案情变更主体?法官表示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在诉前调解案件中,则没有尝试过相关操作。调解员衡量过案件的标的金额不大(9204元),风险相对较小,而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调解员决定尽力协调,并与法官商量过后准备好调解方案:不在原来的劳动争议纠纷诉前调解案件中处理某甲与某乙的纠纷,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另案处理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劳务纠纷,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再进行司法确认,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随后,调解员继续跟进协调双方当事人就报酬的支付时间进行落实沟通,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某甲和某乙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大致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某甲尚拖欠某乙劳务报酬9204元;二、某乙同意某甲分两期偿还上述债务,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2年6月18日前支付6204元。三、如某甲按本协议第二项按期足额支付,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结清;如某甲未按本协议第二项及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某乙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以及法官的付出致以真诚的感谢。
【案件点评】
据调解员分析,本纠纷的难点主要在于辨析本案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务提供方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依约向劳务提供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一般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适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某甲找到某乙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发生争议之前的报酬一直都是由某甲直接支付给某乙,双方有微信往来转账记录加以佐证,且某乙实际年龄已达51岁,一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调解员分析,某乙与某甲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并按此方向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认为,目前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剧,国民身体素质逐步上升,在当前的实际用工环境中,有很多劳动者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还在继续提供劳务活动的,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维护。本案中的某乙,为某甲提供了辛勤的劳务,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可能由于某乙自身受教育水平以及法律知识的局限,未能亲自辨析自己与对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此时,如果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不但需时较长,而且举证也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能在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既能妥善处理本案小额纠纷,也能大大减少双方的案件处理时间,能有效避免诉累,并能节省司法资源,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番禺诉调中心的作用明显,效果显著,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解决争议纠纷的平台,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纠纷到达法院后,由番禺诉调中心对纠纷进行诊断,根据纠纷性质分类处理。对适宜通过诉外方式解决的纠纷,进行诉前分流,引入专职人民调解员或者调解专家库调解资源进行诉前委派调解或联合调解;对不适宜诉前、诉外解决的,转至法院立案部门进行立案登记,进入诉讼程序。2、完善司法确认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统一由番禺诉调中心与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审查衔接,自法院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从而实现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无缝衔接,满足了群众对一站式解决纠纷的诉求。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纠纷在诉前、在基层得到最大限度的过滤和化解,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纠纷解决结构,做到高效便民,及时定止纷争,干戈化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