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1年9月17日对你单位在番禺区石碁镇沙涌水闸重建工程未按扬尘防治施工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1年8月3日施工期间项目部侧裸土裸露未覆盖,水闸出水口右岸覆盖密目网目数未达2000目/平方米,管理楼作业区域未设置降尘雾炮机,围蔽周边雾炮机未打开,施工材料未进行覆盖等问题。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片》、《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法人拒签,正常渠道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番水行罚[20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番禺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番禺区沙头街景观大道南9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番禺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费回执交至番禺区水务局执法科(二楼201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点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020-84636756。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