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现将《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27日
(联系人:刘绍雯,联系电话:84646083)
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76号令),进一步规范我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广州市《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卫妇社〔2012〕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职责
(一)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组建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附件1),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签发,并告知区教育局。
(二)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2.协助组织专家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现场评估,评价合格后出具《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并将结果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3.协助组织专家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现场综合评估,每3年进行1次;评价合格后出具《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综合评价报告》,并将结果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
4.负责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核发培训证明,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5.每学期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导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儿童保健手册和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不定期进行质控。
7.负责定期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区卫生健康局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和建议。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各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入园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及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
二、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办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1.指导: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自收到区教育局的卫生保健工作筹备情况征求意见函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连同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专责人员到托幼机构现场给予专业指导,按照《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操作表》(附件5)进行初步卫生评价,并向托幼机构提出书面指导意见(附件3)。
2.申请:经初评合格后,托幼机构招生前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2);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经营服务筹备情况征求意见复函;
(3)分管园长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证(管理类上岗证)复印件;
(4)保健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5)保健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6)保健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业务类上岗证);
(7)保健人员心肺复苏操作技术培训情况复印件;
(8)保健人员当年区级岗位培训记录复印件(理论培训/心肺复苏培训);
(9)室内空气监测结果复印件;
(10)空气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幼儿园建筑面积平面图复印件;
(12)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现场督导评价及书面的指导意见;
(13)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评价面积测量数据表(附件11)。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接收材料时现场核对并签名确认。
3.受理:经初评合格,资料齐备,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新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申请受理回执》(附件4),正式受理;初评不合格的幼儿园应按要求认真整改,整改后再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经现场查核合格后出具受理回执。
4.现场评估: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区卫生健康局从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附件1)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评估小组,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并提出书面的指导意见。
5.核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评估小组意见,对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附件6),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发卫生评价报告。
(二)已开办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1.申请:已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在原“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属镇(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综合评价申请书(附件7);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分管园长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管理类上岗证);
(4)保健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5)保健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6)保健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业务类上岗证);
(7)保健人员心肺复苏操作技术培训情况复印件;
(8)保健人员当年区级岗位培训记录复印件(理论培训/心肺复苏培训);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督导评价及书面指导意见;
(10)原“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综合评价报告”原件;
(11)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评价面积测量数据表。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接收材料时现场核对并签名确认。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督导:在收到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属地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评价、打分并提出书面的指导意见(附件3),评价合格的由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后重新申报。
3.受理审核: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托幼机构的申报资料及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已开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申请受理回执》(附件8)正式受理。
4.现场评估: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从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附件1)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评估小组,根据《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操作表》(附件9)的要求,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及打分,评价“合格”的由该中心核发卫生评价报告,“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及时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托幼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若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报区卫生健康局处理并同时通报给教育局。
5.核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出具《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综合评价报告》(附件10)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发报告。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指引的通知》(番卫字〔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名单
2.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申请书
3.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意见
4.新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申请受理回执
5.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操作表
6.番禺区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
7.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综合评价申请书
8.已开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申请受理回执
9.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操作表
10.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综合评价报告
11.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评价面积测量数据表
附件1
番禺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名单
组 长:梁斯雅、张杰英
成 员:向明、刘绍雯、汤凤鸣、黄佩芬、郭少珊、郭豪裕、曾秋荣、钟翠霞、张小华、李玉婉、欧阳亦华、王春生、梁佳、龙笑笑、黄攀樾、徐雯、陶茜、梁颖、黄丽君、黄东苑、陈舒、詹建强、陈晓明、张华荣、罗洁慧、梁斯敏、杨宇娴、汤曜霞、曾玲珠、陈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