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番禺区2020年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番禺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区委编办: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番禺区2020年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27 日
(联系人:刘永丽、刘绍雯,联系电话:84694083)
番禺区2020年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穗托育办〔2020〕2号)的工作要求和安排,稳妥推进我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出台我区托育机构备案相关政策及指引,初步建立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托育机构备案制度及日常监督管理。全区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根据《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建立番禺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番卫〔2020〕1 号)精神,区政府及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镇(街)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管理。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托育服务管理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引导和管理,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保障婴幼儿、婴幼儿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各镇(街)结合各自发展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区政府及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科学育儿指导
1.加强业务指导。区妇幼保健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婴幼儿保健业务指导,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加强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的科学指导和服务,做好保健工作。(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2.建立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充分利用妇幼保健体系及婚育学校、区健康教育机构等平台,结合我区开展的“新家庭计划”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传普及,为家长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培养科学育儿能力。探索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区妇联、区计生协)
(二)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1.明确登记及备案工作责任部门。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上述登记机关应在托育机构成功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详见附件)。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由区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推送信息至区卫生健康部门(详见附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机构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指引机构按要求进行申请备案。(责任部门: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
2.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及时制定我区托育机构备案工作指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动员托育机构及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备案。(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
3.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区托育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政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三)落实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1.落实卫生保健评价和卫生监督工作。根据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番禺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托育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制度。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妇幼保健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各托育机构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成立家长安全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依职能加强对托育行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日常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督促检查和监督执法。(责任部门:各镇、街,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支队番禺区大队)
(四)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消费价格。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在市级财政对托育机构示范点建设的支持基础上,争取区级财政的配套落实。(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
(五)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鼓励各镇(街)积极提供形式多样的家庭养育指导服务,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托育需求。全区建成至少1个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各有关职能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月-2020年4月)
根据本实施方案,各镇(街)、各责任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于4月10日前报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二)工作推进阶段(2020年4月-2021年10月)
根据本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通传工作推进情况。
(三)总结阶段(2020年11-12月)
对全年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吸取优秀经验,分析存在不足,11月1日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交全年工作总结,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当年工作计划和任务,确保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
区卫生健康局明确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科室,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队伍,明确工作职能,配齐配足相应工作人员。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支持并指导区卫生健康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并贯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科学规划照护服务、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大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社会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新增托育机构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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