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番禺区托育机构日常卫生保健督导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已备案托育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管理,切实提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质量,保障从业人员及婴幼儿身心健康,现将《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番禺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番卫〔2020〕6号)规定,制定《番禺区托育机构日常卫生保健督导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17日
番禺区托育机构日常卫生保健督导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范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管理,切实提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质量,保障从业人员及婴幼儿身心健康,根据《番禺区2020年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番托育办〔2020〕1号)工作安排,结合《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下称《工作规范》,附件2)、《番禺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番卫〔2020〕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职责与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局
组建番禺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附件1),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对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的卫生保健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及核发评价报告。
(二)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
2.每季度收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督导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报区卫生健康局。
3.负责每年组织专家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对已备案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督导评价工作,督导评价内容为《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表》,对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出具《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报告》初稿,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对评价“不合格”的托育机构督促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托育机构报区卫生健康局处理。
4.每年9月1日前收集已备案托育机构上一年度《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年度自评报告》(附件5)。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属地已备案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督导,并如实记录督导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追踪托育机构落实整改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导已备案托育机构按《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附件3)和做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附件4)情况。每年2、5、8、11月的6日前收集机构的《广州市7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季报表》(附件4表5-3)及对应的《广州市7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检查单报告卡》(附件4表5-2)。
(四)已备案托育机构
1.应遵守国家、省、市、区关于托育机构管理相关要求,抓好卫生保健工作。
2.接受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其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
3.按照《工作规范》落实对婴幼儿的保育服务,规范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附件3);及时对本机构内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登记统计(附件4)。每年2、5、8、11月的5日前向机构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负责人报送《广州市7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季报表》(附件4表5-3)及对应的《广州市7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检查单报告卡》(附件4表5-2)。健康档案和统计报表至少保存3年。
4.每年9月1日前向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年度自评报告》(附件5)。
5.如出现重大卫生突发情况(各类婴幼儿易感传染病等),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告。
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工作指引
(一)督导对象
已在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督导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督导标准
详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表”(见附件6)。
(四)督导要求
1.日常卫生保健检查督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属地已备案托育机构进行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督导,督导内容可参考《工作规范》、“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表”,包括:场地环境设施设备与安全;卫生清洁消毒工作;个人卫生、膳食安全与营养;机构保健室设置;人员配置及基本技能掌握;卫生保健制度执行情况(入托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及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等内容。如实记录督导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追踪机构落实整改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季度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定期卫生保健评价。每年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对已备案托育机构通过随机抽检的方式按“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标准”开展卫生保健评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写“广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报告”初稿(附件7)。对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评价报告,凡卫生保健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将督促其限期整改。
附件:1.番禺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专家库
6. 广州市番禺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日常督导评价表(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