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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委托执法通告》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04 10:1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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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委托执法通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委托执法通告》,经征求区有关单位和各镇街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委托执法通告

  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

  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委托执法通告

  为做好我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由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石碁镇人民政府、新造镇人民政府、南村镇人民政府、化龙镇人民政府、石楼镇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沙头街道办事处、东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道办事处、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大石街道办事处、洛浦街道办事处、石壁街道办事处、钟村街道办事处、大龙街道办事处、沙湾街道办事处行使。职业卫生委托执法由上述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但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受委托单位辖区内的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查处。

  二、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三、区卫生健康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镇、街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听证。

  区卫生健康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的过错大小,依法向过错人追究(偿)。

  四、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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