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对发现不良执业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记分超过24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超过24分的,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现向社会公布记分名单。
附件:番禺区医疗机构2025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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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 检查时间 | 记分依据 | 记分 |
博康康鑫诊所 | 2025年2月6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美牙牙全明口腔门诊部 | 2025年2月7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4 |
沙圩一村张钰麟社区卫生服务站 | 2025年2月1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力康诊所 | 2025年2月1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肖伟麟内科诊所 | 2025年2月12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箐宁堂诊所 | 2025年2月13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圣美熙医疗美容诊所 | 2025年2月2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 | 2 |
箐宁堂诊所 | 2025年2月18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6 |
利强诊所 | 2025年2月20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4 |
夏立成诊所 | 2025年2月26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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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 检查时间 | 记分依据 | 记分 |
博康康鑫诊所 | 2025年2月6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美牙牙全明口腔门诊部 | 2025年2月7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4 |
沙圩一村张钰麟社区卫生服务站 | 2025年2月1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力康诊所 | 2025年2月1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肖伟麟内科诊所 | 2025年2月12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箐宁堂诊所 | 2025年2月13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圣美熙医疗美容诊所 | 2025年2月21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 | 2 |
箐宁堂诊所 | 2025年2月18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6 |
利强诊所 | 2025年2月20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4 |
夏立成诊所 | 2025年2月26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