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对发现不良执业的医疗机构予以记分,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记分超过24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超过24分的,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现向社会公布记分名单。
附件:番禺区医疗机构2024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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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 检查时间 | 记分依据 | 记分 |
廖文娴口腔诊所 | 2024年7月8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2 |
益美口腔门诊部 | 2024年7月8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2 |
诺雅口腔门诊部 | 2024年7月9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12 |
诺雅口腔门诊部 | 2024年7月9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迈唯康诊所 | 2024年7月10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岐王堂综合门诊部 | 2024年7月12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2 |
半岛思蕊口腔门诊部 | 2024年7月15日 |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