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朗众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应急罚〔2024〕0016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应急罚〔2024〕001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11月27日,番禺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朗众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隐患:“1、涉嫌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销售危险化学品(稀释剂、固化剂、手喷漆),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发出《现场检查记录》[(穗番)应急现记〔2024〕0016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番)应急责改〔2024〕0016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4年11月29日、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者曾**和法定代表人郭*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上证供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见《询问笔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穗番)应急现记〔2024〕0016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番)应急责改〔2024〕0016号],证明2024年11月27日,番禺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隐患:“1、涉嫌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销售危险化学品(稀释剂、固化剂、手喷漆)。”同时,行政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限期在2024年11月30日前整改完毕,你(单位)经营者曾**签名确认。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4年11月29日,12月17日的口供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符,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经营者曾**和法定代表人郭*分别签名确认。
证据四: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况属实。你(单位)经营者曾**和法定代表人郭*分别签名确认。
证据五:安全技术说明书3份,证明你(单位)稀释剂、固化剂、手喷漆属于危险化学品。
证据六:销售单据3张,证明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况属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1384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4011325000000044585)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番禺区 人民政府或者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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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