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办理部门 |
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人员进行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 1.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备案情况;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 | 实地核查 | 房管科、交监中心 |
2 | 预售商品房监控账户的检查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组织对使用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进行检查,通过房屋管理系统数据信息,核查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监控账户收存预售款,是否按法定用途使用预售款。 | 预售商品房监控账户 | 系统抽查 | 房管科、交监中心 |
3 | 对房屋所有人排险解危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五条; | 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巡查。 | 房屋所有人 | 实地核查 | 房安所 |
4 | 房屋安全鉴定质量检查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 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对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抽查。 |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
| 房安所 |
5 | 白蚁防治工地工程巡查 |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四十三条。 | 组织开展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日常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白蚁防治的单位 | 实地核查 | 房安所、房建工程监督站 |
6 | 房屋租赁信息告知违法行为检查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 | 是否将房屋租赁关系的具体情况告知行政管理部门。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 房安所、交监中心 |
7 | 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人员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组织开展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企业、人员以及成果文件的监督检查。 | 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 | 书面检查 | 建管科 |
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 | 组织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日常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
| 招标办 |
9 | 对商品房预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条; |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的行为;借由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行为; | 商品房预售项目 | 实地核查 | 房管科、交监中心 |
10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七条; | 组织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项目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1 | 民用建筑节能(含绿色建筑)实施情况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三十五条 ; 2.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3.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条 ;4.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对建筑节能(含绿色建筑)工程全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2 | 新墙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五条; 2.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四条、第十四条。 | 对在建工程应用的新型墙材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查。 |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3 | 物业管理行政检查 |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社区物业企业 | 实地核查 | 法物科 |
14 | 对检测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组织对企业取得检测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检测企业 |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3.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
| 建管科 |
16 | 建设工程项目“三禁”工作执法检查 | 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七部局令2004年第5号)第四条; 3.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2014年修正)第三条;4.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八条。 | 对划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无行政许可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进行检查。 | 划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7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诚信评价检查 | 1.《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诚信评价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8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监督管理检查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条。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19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绿色生产达标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 | 开展绿色达标考核。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20 | 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组织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 | 书面检查 | 建管科 |
2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检查 |
| 组织开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专项检查。 |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实地核查 | 建管科 |
22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2.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第九条;3.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 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 | 实地核查 | 房管科、交监中心 |
23 |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第二条、第十一条。 | 组织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施工单位 | 实地核查 | 房建工程监督站 |
24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九条。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设计单位 | 实地核查 | 建管科 |
25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009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第十一条。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 | 实地核查 | 人防科 |
26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建设质量的监督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2010年修改 )第十二条。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部分建设质量的监督。 | 人民防空工程 | 实地核查 | 人防科 |
27 | 应建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 | 对应建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 | 实地核查 | 人防科 |
28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检查 |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三条。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 | 实地核查 | 人防科 |
29 | 对本省内人防警报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检查 | 1.《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三条。 | 对本省内人防警报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检查。 | 人防警报设备生产企业 | 实地核查 | 人防科 |
30 | 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不包括:人防防护、防化等专用设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第二十五条; | 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土建、排水防涝、环境卫生等的日常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 | 实地核查 | 人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