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的收取返还行为
(一)投标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二)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合理设置履约保证金期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货物招标的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保证金的形式
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等。鼓励招标人丰富投标担保形式,允许投标人优先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三、招标文件关于保证金的编制要求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自行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递交保证金的金额、时间、全部形式及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不得限定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应允许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递交保证金的形式。鼓励招标人免收或降低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杜绝出现超额收取保证金、违规限定保证金形式、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我局将定期开展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和诚信备案。
特此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