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广州市番禺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容错受理办法》(番政数〔2019〕48号)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容错受理办法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广州市番禺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容错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精神,以及《番禺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番优营办〔2018〕1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番府办〔2019〕37号)具体要求,参照《广州市市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容错受理办法(试行)》(穗政数〔2019〕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下称“申请人”)办理进驻区级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或网上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本办法不适用于即办件、上级委托事项和区本级仅具有初审权的事项。
第三条 容缺容错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或错误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前台窗口人员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至后台审批人员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实施告知承诺制等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在申请人缺少非关键性材料的情况下,可先行办理并出具办理结果,欠缺材料由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正。
第四条 非关键性材料是指不影响部门进行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各行政审批部门应梳理容缺容错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经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容缺容错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应包括实施部门、事项名称、实施编码、主要申请材料(不可缺)、可容缺容错申请材料、容缺时限(工作日)、容缺材料后补方式等内容。容缺容错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因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等需要调整清单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核并同意后,自行修改。
第五条 容缺容错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容错受理。
第六条 下列材料属于可以容缺或容错受理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行政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可以容缺容错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容错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容错受理承诺书(附件1),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本人(法人代表)的真实意愿;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容错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属容缺容错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的申请材料,但属于行政审批部门实质审核的材料不在此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仅欠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或提交错误的非关键性材料,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窗口先予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关键材料不齐全或错误的,窗口不予受理。
第十条 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容错受理书面承诺书后,窗口出具《容缺容错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容缺容错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申请人,1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承诺办理时限低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承诺办理时限,并且允许申请人在领取审批结果时补充材料;承诺办理时限大于5个工作日的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非关键性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非关键性材料的补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通过政务中心窗口现场、网上、邮寄方式等多种形式方式补交容缺容错材料。原则上,申请人提交补齐补正材料时应与原受理渠道保持一致。鼓励审批部门在出具审批结果时、实地勘验时或其它特殊环节收取申请人的补交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各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基本材料之日起计算,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补正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的,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全部材料或补交后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该审批事项终止办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材料补交现场或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经窗口或网上退回申请人。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取回终止办理的书面意见以及申请材料,通知后3天内申请人未来取件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取件。申请人选择邮寄退回申请材料的,请预留准确的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审批部门应按照到付费用的方式及时寄出。申请人因容缺容错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入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各部门现有受理或审批系统的事项应与政务中心一站式系统实施数据对接,容缺容错受理时及时推送数据至政务中心一站式系统,以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掌握容缺容错受理情况并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工作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各审批部门不能擅自设置其他审批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审批材料。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容缺容错受理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定期反馈至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各镇街、部门专业大厅(外办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研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1.容缺容错受理承诺书(样本)
2.容缺容错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附件1
容缺容错受理承诺书(样本)
本人/本公司 ,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电话 ,受(单位) 委托(办理个人事项可不填),申请办理 事项,因 ,申请容缺容错受理。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容缺容错补正时限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七、逾期未补或补齐补正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愿做退件处理,本承诺书视为该案件的撤回申请。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容缺容错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人:
您提出的 申请,尚有以下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错误:
1.
2.
3.
……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区级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容缺容错受理办法》规定,在您出具《容缺容错受理承诺书》后,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可先予受理,并由行政审批部门进入审核程序;在您的补正材料送达后,按承诺日完成办理工作。
以上非关键性材料将使用以下方式提交:
□窗口提交( 个工作日内);
□网上提交( 个工作日内);
□出具结果时提交;
□现场勘验时提交;
□ 时提交。
受理部门(业务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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