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我区养犬管理,严格推进我区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规范辖区养犬严格管理区的范围,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番禺区公安分局将对番禺区养犬管理区进行调整。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共1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5号,番禺区养犬管理办公室,邮编511400
(二)电子邮件:7795331@qq.com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番禺区公安分局
2020年2月29日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犬严格管理区的通告(代拟稿)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决定重新划定番禺区养犬严格管理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桥街道、桥南街道、东环街道、沙头街道、洛浦街道、大石街道、小谷围街道、钟村街道、石壁街道、大龙街道等各街辖区,以及南村镇、沙湾镇、石碁镇、石楼镇、新造镇、化龙镇辖区居民小区划为养犬严格管理区。
南村镇、沙湾镇、石碁镇、石楼镇、新造镇、化龙镇辖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危险犬只的标准及品种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执行。对危险犬或不符合条件登记的犬只,养犬单位及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妥善处置,逾期不作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四、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并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养犬。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年**月**日